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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观察:“奉新嵊”何以协同先行?******

  中新网宁波1月7日电(记者 项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区域间加速“组团”,探索跨区域深度融合。放眼长三角南翼,宁波市奉化区与绍兴市嵊州市、新昌县比邻而生,地处甬(宁波简称)绍交界地带,是推动甬绍一体化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加速长三角一体化,甬绍及奉新嵊何以协同先行?

2023年宁波两会奉化代表团 严世君 摄2023年宁波两会奉化代表团 严世君 摄

  位于新昌的钦寸水库与奉化溪口的亭下水库相连互通,百年名校镇海中学签约落户嵊州成立分校,甬绍实现异地就医市民卡直接结算……这些年,甬绍双方不断探索“共饮水、共上学、共就医”。

  其实,甬绍一直致力推进“奉新嵊特别合作区”建设。如2022年奉新嵊三地在甬绍合作发展座谈会上就签署了特别合作区框架协议。

  不过,正在举行的2023年宁波两会上,奉化区政协主席陈红伟提到,作为甬绍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桥头堡,“奉新嵊特别合作区”与浙江省内其他合作区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

  陈红伟认为,要加快奉新嵊三地实现交通同网、产业同链、文旅同兴。以农业产业为例,其建议开展跨区域农业合作,建设水蜜桃、桃形李、香榧、中草药等特色农业基地,加强农产品品种技术交流、市场合作。

  的确,奉新嵊既有各自产业特色,也有相似的产业集群。要推动三地“抱团”发展,加强产业对接融合谓之关键。

宁波市人大代表刘春萍履职 严世君 摄宁波市人大代表刘春萍履职 严世君 摄

  在奉化区委常委,宁波溪口雪窦山名山建设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刘春萍看来,可以谋划甬绍合作奉化产业园和奉新嵊溪口产业园平台,形成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和宁波西枢纽的联动。

  从产业互补性看,宁波市人大代表、宁波佳尔灵气动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单军波举例说,新昌有纺织机械、制药机械等自动化的整机装备产业,需要用到各类精密的气动元件等基础零部件,而奉化溪口恰恰是国家级的气动元器件生产示范基地,能为新昌提供整体配套和技术服务;奉化以方桥街道为主要集中区域有较大的厨卫产业,而嵊州是全国最大的集成灶生产基地,也可以实现相互补位。

  产业融合,离不开畅通的交通。单军波认为,即将建成的甬金高速铁路,必将成为义乌连接宁波的交通大动脉,并惠及嵊州和新昌,从长远看,建议利用甬金高速铁路开通奉新嵊城际列车,开通栎社新机场到新嵊地区的机场专线,发挥宁波西枢纽的辐射作用。

宁波市人大代表单军波履职 严世君 摄宁波市人大代表单军波履职 严世君 摄

  记者还关注到,奉新嵊三地紧邻,同处于天台山脉及其支脉四明山脉的余脊两端,同为“浙东唐诗之路”上的璀璨明珠。

  “建议构建奉新嵊一体的文旅品牌和标识体系,以浙东唐诗之路和环四明山为主轴线,有效串联唐诗文化等特色文旅资源。”陈红伟具体讲,可以策划各类文化旅游美食等活动,开展农产品采摘、年货置办、文化走亲等。

  刘春萍也谈及,建议成立奉新嵊文化旅游工作专班、开通奉新嵊旅游专线,共推三地旅游精品线路,实施三地通用惠民旅游套票。

  “宁波和绍兴是山水相连的兄弟城市。”刘春萍认为,加快奉新嵊特别合作区建设,有利于响应人民往来需求,推进民生领域的区域共建共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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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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